我国CCUS技术已进入商业化阶段,科学合理的政策引导对该技术进一步发展与快速推广有重要作用,税收优惠可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从而促进企业应用CCUS技术。目前我国已出台针对CCUS技术的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整合、调整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第二类“废渣、废水(液)、废气”包含综合利用“工业废气”生产“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若 95% 以上的产品原料来自工业废气,且符合规定(GB 10621—2006),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 70%。2021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0号),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更新,并按照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表 1)。
表1 CCUS技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注:表中GB 10621—2006为《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标准,于2017年被废止;GB/T 23938—2009为《高纯二氧化碳》,于2022年5月1日起被GB/T 23938—2021《高纯二氧化碳》代替;GB/T 23938—2009二氧化碳体积分数要求为至少达到99.99%,相较于GB10621—2006要求的99.9%更高。
2.资源税
在油田开发中,三次采油技术是提高采收率、延长油井寿命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包括化学驱、气驱、热力驱和微生物驱四大技术系列。其中,二氧化碳驱技术具有丰富发展前景。研究表明,二氧化碳驱一般可提高原油采收率 7% ~ 15%,延长油井生产寿命 15~20 年。由于采收率较高,二氧化碳驱成为三次采油的重点技术,在我国石油开采中也有着巨大的应用潜力,是我国石油资源绿色、高效、稳定开采的重要抓手。在资源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定,三次采油减征30% 的资源税。若三次采油采用的是二氧化碳驱技术,可以使部分二氧化碳永久贮存在地下,因此该政策可以间接促进 CCUS 技术发展。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修订中与 CCUS 技术有关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环保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两方面。具体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根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36 号,以下简称《目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别中包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并规定 CCUS 项目在达到二氧化碳封存量 10 万吨 / 年的门槛条件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还规定,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 36 号),综合利用焦炉煤气等生产二氧化碳等产品,若达到技术标准即可享受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存在一系列支持 CCUS 技术发展与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 CCUS 技术的进步,但从近年 CCUS 项目应用的情况看,当前政策体系仍存在四个亟待完善的问题。
一是系统性较弱,税收政策条文较为零散。如美国的政策是针对 CCUS 技术全环节的税收优惠,而我国除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优惠外,其他优惠均针对单一环节设置,无法形成合力,政策协同性有待加强。
二是可操作性较差。以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政策为例,其要求项目二氧化碳封存量至少达到10 万吨 / 年,而在 2021 年已投入运行的 38 个 CCUS 示范项目中,76% 的项目在 10 万吨级及以下,标准制定缺乏对技术发展现状的考虑。
三是针对性不强。不同行业排放源的二氧化碳浓度不同,为降低成本可采取差异化的捕集方法。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为例,其要求达到高纯度二氧化碳国家标准,但利用不同捕集方法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浓度不一,例如胜利油田利用碳捕集纯化装置捕集处理后的二氧化碳纯度为 99.5%,采用变压吸附法、膜处理法的中、高浓度排放源产品纯度为 95%,均低于标准。
四是优惠力度不够。CCUS 示范项目普遍成本高而收益较低。对我国 2 731 个大型碳排放源统计分析,火电和水泥厂年排放量占比超过 70%,而电力、水泥是我国减排成本较高的行业,净减排成本分别为 300 元 / 吨 ~600 元 / 吨、180 元 / 吨 ~730 元 /吨,产品增值少甚至负增值,项目收益低。在上述客观条件下,即使给予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也难以让企业产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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